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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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2024-07-08 09: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书 名】法理学  

【作 者】(德)伯恩·魏德士 著 丁晓春, 吴越 译

【出版者】法律出版社

【索书号】D90/2624(2)

【阅览室】赭山校区理科与法学阅览室

 

作者简介

伯恩·魏德士(Bernd Rüthers),1930年生于多特蒙德,明斯特大学法学博士,曾先后任职于德国奔驰公司,自由柏林大学和康斯坦茨大学。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和劳动法学。魏德士以其于1968年出版的教授资格论文《无限制的解释—论纳粹的私法变迁》(Die unbegrenzte Auslegung – Zum Wandel der Privatrechtsordnung im Nationalsozialismus,2012年德文版第7版)蜚声德国法坛。魏德士教授可谓德国法学界的常春藤,在其80华诞之际,于2010年出版了《孤独的局外人:变迁时代的德国抵制》(Die einsamen Au enseiter. Deutscher Widerstand im Lichte des wechselnden Zeitgeistes. Konstanz 2010)。曾任德国法学家大会(Deutscher Juristentag)主席、联邦政府“劳动法典起草委员会”成员、德国工会联合总会劳动法咨询专家、柏林科学院院士,斯图加特高等法院法官、圣·加伦大学客座教授,并曾兼任伯尔尼大学、维也纳大学和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学术委员会专家。   

丁晓春,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   

吴 越,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员,中国商法学会常务理事。其译著包括《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普维庭著),《物权法》(沃尔夫著),《国际法》(魏智通主编)、《欧盟债法条例与指令全集》等。

内容简介

国内付梓的关于法学理论的国内专著和国外译著不在少数,魏德士先生的《法理学》无疑是其中的翘楚。魏德士是德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同时也是德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法史学家、劳动法学家和民法学家。《法理学》一书,比较系统地对法理学的基础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方法论进行了讨论,是魏德士20多年法学研究和教育生涯的结晶。本书的文字简洁流畅、认识深刻、言辞犀利、体系严谨。翻译文字忠实原著,语言流畅,风格明快,句读之间亦见功力,表现了译者良好的语言修养与专业修养。上述种种,使得本书成为法理学著作中的经典。

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取决于是否赋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权利。因此,如果一、二审法院要偏离最高法院的判决,通常就必须预计到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也因为如此,一、二审法院通常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会违背最高法院的判决。一方面,上诉制度确保了一、二审法院的独立性,换言之,下级法院在形式上并不受到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另一方面,(因背离最高法院的判决的)上诉(Divergenzrevision)的实践则有利于维护司法实践的统一。可见,最高法院的裁判在事实上起着示范作用。

启动大审委会与联合审委会。在联邦最高法院内部,维持判决的统一性对维护法律适用以及现行法的统一性与协调性而言更有必要。对联邦法院内部的分歧(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分歧)以及对不同的联邦法院之间的分歧而言,同样如此。如果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庭要偏离该法院另一审判庭或大审委会( Grosser Senat)的判决,就必须向该法院的大审委会提交该法律问题37),因为在所提交的法律问题方面,原来的大审委会的判决对提交法律问题的审委会具有约束力。

此外,在具有根本性意义的法律问题上,可以召集大审委会以确保统 一的裁判和法律续造。如果某个联邦最高法院要偏离另一联邦最高 法院的判决,那么就要由《基本法》第95条第1款规定的最高级别的联邦法院的联合审判委员会(gemeinsamer Senat)来决定。该联合审判委员会是根据“联邦最高法院裁判之统一性保障法”(联邦法律公报I第661页,1968年6月19日公布)而建立的。该共同审判委员会的任务就是防止不同的法院之间法律部门在法律适用时相互发生矛盾。

可见,法院组织法与程序法力图确保法律适用与现行法律制度统一性与协调性并尽可能避免出现漏洞。这种法政策上的目标居于重要地位,因它涉及到法的信誉(Glaubswurdigkeit)与法的安定性(Rechtssicherheit)。终审法院对于有偏离的判决应该享有决定权。

法律约束力与法官法约束力之比较。这个比较对于法官法是否属于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属性)而言有重要意义。上述的程序法上的频繁出现的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提出了一个问题:从实际效果上看,是法律还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判对法官的约束力更大?换言之,法官凭什么可以不受级法院约束而“轻易地”自行做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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